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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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 111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