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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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37 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