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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9月22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指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經紀人。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第 3 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 4 條
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