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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8年05月08日)
第 12 條
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公證人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