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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8年05月08日)
第 15 條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