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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8年05月08日)
第 18 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