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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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08年05月08日)
第 22 條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