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8日)
第 30 條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