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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8日)
第 33 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