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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8日)
第 34 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