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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8日)
第 38 條
公證人未依本規則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