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08年05月08日)
第 4 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