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 112年12月29日)
第 31 條
人身保險業應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人壽保險單最低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週年日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紅利之人壽保險單,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收回,除主管機關另有規範外,不得因所屬個別契約終止而沖銷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