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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 112年12月29日)
第 37 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