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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第 一 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 112年12月29日)
第 42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分入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如適用保費分攤法,且其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者,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