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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10年10月28日)
第 40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