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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10年10月28日)
第 41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併提報金管會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