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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10年10月28日)
第 42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