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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 113年01月23日)
第 10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佣金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二)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三)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二)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七、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九、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一、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彙總至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十二、再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再保險合約,彙總至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資產,並納入再保險合約發行人之任何不履約風險之影響。
十三、負債準備:
十四、租賃負債: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服務合約負債、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特別準備、其他準備、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