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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 113年01月23日)
第 9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保險業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應收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及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如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票據:
(二)其他應收款:
三、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四、待出售資產:
(一)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工具投資。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八、避險之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其他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資產,若有備抵損失應以扣除其備抵損失之淨額表達。
十一、使用權資產:
十二、投資性不動產:
十三、放款:係指屬投資合約之保險契約貸款、屬投資合約之保險契約墊繳保費及擔保放款。
十四、保險合約資產: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彙總至保險合約組合後借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十五、再保險合約資產: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再保險合約,彙總至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後借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資產,並納入再保險合約發行人之任何不履約風險之影響。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
十七、無形資產: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包括預付款項、服務合約資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非營業資產、雜項資產、存出保證金(含以上各類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存出再保履約準備金、遞延費用、特殊用途基金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二十、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係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總和皆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項、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服務合約資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第九號、第十五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前項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項等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保險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待出售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10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佣金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二)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三)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二)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七、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九、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一、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彙總至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十二、再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再保險合約,彙總至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資產,並納入再保險合約發行人之任何不履約風險之影響。
十三、負債準備:
十四、租賃負債: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服務合約負債、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特別準備、其他準備、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分類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重估增值、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企業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保險業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保險業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