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二年以上相關簽署工作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經驗者。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四、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經驗者。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稽核人員資格者,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