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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三 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43-7 條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