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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92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