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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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89 條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第 90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91 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 92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