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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財務 ( 107年02月12日)
第 57 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短期票券。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