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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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3月06日)
第 5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五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