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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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或特許 第 二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1年07月11日)
第 13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股東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發起人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