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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或特許 第 二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1年07月11日)
第 16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