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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三 節 營業計畫 ( 88年02月23日)
第 15 條
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業概況:說明金融保險業之發展,各種金融保險商品之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二、市場分析:分析金融保險市場之供需狀況、市場區隔及目標市場、競爭策略及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第 16 條
營業目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適用:
(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存款數額:按存款別,列明預計三年度存款數額。(附表十)
(二)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按貼放、保證及其他授信,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附表十一)
(三)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按工作性質分類,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附表十二)
(四)預計未來三年度直接投資數額:工業銀行應按直接投資之事業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直接投資額及比例。(附表十三)
(五)預計未來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數額:工業銀行應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數額。
二、保險公司適用:
(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各險保費收入:按所營險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保費收入。(附表十四)
(二)預計未來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按資金運用項目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投資額及比例。(附表十五)
(三)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按工作性質分類,列明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附表十六)

第 17 條
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
一、銀行適用:
(一)業務範圍。
(二)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三)場所設施。
(四)內部組織分工。
(五)人員招募培訓。
(六)業務發展計畫。
(七)未來三年度財務預測。
二、保險公司適用:保險公司應記載前揭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並應記載未來三年度再保險政策。

第 18 條
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