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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補辦公開發行及其他發行新股案件 第 二 節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12年12月29日)
第 60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