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4月26日)
第 4 條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