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4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