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交易往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銷)貨交易(附表六):
(一)進(銷)貨交易金額及占進(銷)貨總金額之比率。
(二)銷貨毛利。
(三)交易條件及其與一般交易條件之比較。
(四)應收(付)帳款、應收(付)票據期末餘額及占期末各該項目之比率。
(五)應收帳項年度中發生逾期情形時,其金額、處理方式及提列備抵呆帳情形。
(六)預收(付)款情形。
二、財產交易(附表七):
(一)財產名稱、交易日期或事實發生日、交易金額、交付或付款條件及價款收付情形。
(二)處分損益(取得財產者免列)。
(三)選定交易對象為控制公司之原因。
(四)前次移轉之相關資料。
(五)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六)取得或處分具體目的及使用情形。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三、資金融通情形(附表八):
(一)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本期利息總額。
(二)融通期限(起迄期間)及原因。
(三)取得或提供擔保品情形。
(四)交易之決定方式。
(五)提列備抵呆帳情形(應付融通款項者免列)。
四、資產租賃情形(附表九):
(一)標的物名稱及座落地點。
(二)租賃期間。
(三)租賃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四)租金之決定、收取(支付)方法及與一般租金水準之比較情形。
(五)本期租金總額及收付情形。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五、其他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例如產銷加工契約、取得控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認購控制公司發行新股經原股東放棄認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