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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關係報告書 ( 89年10月17日)
第 15 條
關係報告書編製內容應包括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交易往來情形、背書保證情形及其他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 16 條
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五):
一、控制公司之名稱、控制之原因及持股與設質情形。
二、控制公司派任於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從屬公司經理人之情形。

第 17 條
交易往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銷)貨交易(附表六):
(一)進(銷)貨交易金額及占進(銷)貨總金額之比率。
(二)銷貨毛利。
(三)交易條件及其與一般交易條件之比較。
(四)應收(付)帳款、應收(付)票據期末餘額及占期末各該項目之比率。
(五)應收帳項年度中發生逾期情形時,其金額、處理方式及提列備抵呆帳情形。
(六)預收(付)款情形。
二、財產交易(附表七):
(一)財產名稱、交易日期或事實發生日、交易金額、交付或付款條件及價款收付情形。
(二)處分損益(取得財產者免列)。
(三)選定交易對象為控制公司之原因。
(四)前次移轉之相關資料。
(五)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六)取得或處分具體目的及使用情形。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三、資金融通情形(附表八):
(一)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本期利息總額。
(二)融通期限(起迄期間)及原因。
(三)取得或提供擔保品情形。
(四)交易之決定方式。
(五)提列備抵呆帳情形(應付融通款項者免列)。
四、資產租賃情形(附表九):
(一)標的物名稱及座落地點。
(二)租賃期間。
(三)租賃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四)租金之決定、收取(支付)方法及與一般租金水準之比較情形。
(五)本期租金總額及收付情形。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五、其他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例如產銷加工契約、取得控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認購控制公司發行新股經原股東放棄認購者。

第 18 條
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
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
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

第 18-1 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規定出具之複核報告書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依本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前項聲明書。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報告書,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針對聲明書所出具之意見書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並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