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關係企業組織圖:
(一)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附表一)。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
(一)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情形(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