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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 89年10月17日)
第 7 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編製內容應包括關係企業概況及營運概況。

第 8 條
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關係企業組織圖:
(一)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附表一)。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
(一)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情形(附表三)。

第 9 條
關係企業營運概況應敘明各關係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