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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及財務 ( 109年11月06日)
第 14 條
保護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函報本會備查。

保護機構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