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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06日)
第 2 條
保護機構於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前,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
三、捐助財產清冊。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保護機構及董事與監察人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
八、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九、捐助人名冊及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前項函報本會備查後,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