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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06日)
第 3 條
保護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申報本會核備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