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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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及財務
( 109年11月06日)
第 8 條
保護機構對於受理本法第二十八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團體仲裁及訴訟案件,應就受理類別、範圍、作業流程、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