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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21 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