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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23 條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