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四、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五、利率變動之風險。
六、其他風險。
七、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