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及印鑑。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名稱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名稱。
四、安排機構之名稱。
五、信託監察人之名稱。
六、受益證券之名稱。
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基本投資方針。
八、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種類。
十、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十二、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受益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在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