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及印鑑。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名稱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名稱。
四、安排機構之名稱。
五、信託監察人之名稱。
六、受益證券之名稱。
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基本投資方針。
八、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種類。
十、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十二、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受益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在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受託機構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二、發起人或委託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安排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信託監察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信用增強機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受益證券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專業估價者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十二、受託機構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名或蓋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