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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21日)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受託機構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二、發起人或委託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安排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信託監察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信用增強機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受益證券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專業估價者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十二、受託機構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