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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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四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9年12月17日)
第 24-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