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四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9年12月17日)
第 26-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事業名稱。
六、與其他事業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登記。
十、發生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