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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19 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