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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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2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